|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15:06:37 GMT 12
在巴西,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经济发展模式仍然有效,这种模式优先考虑国家在生产部门的直接行动。 然而,随着国家走向衰落,造成了诸多负面后果,其中包括国家公共服务质量的逐渐下降。 针对这一过程,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制定了《国家机构改革总体规划》,其中涉及广义的公共行政,即国家的组织结构及其三个权力。[1] ,在所有联邦实体的范围内[2]。 因此,在巴西,以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3] 、质量和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生产力价值观为指导,实施管理型公共行政模式成为此类改革的首要目标。 因此,《国家机构改革总体规划》确定了巴西公共行政改革的目标和指导方针,旨在实现现代化,其中强调了实施公共行政的目标和指导方针。国家服务的非排他性[4],例如与教育、卫生、文化和科学研究有关的服务。 用马塞洛·亚历山大和维森特·保罗的话说: “在巴西,行政改革带来的主要变化,倾向于采用已全部或部分实施的‘国家改革总体规划’中提倡的管理行政模式,可概括如下:(…)d) 伙伴 关系 与不属于政府一部分的私人、非营利法人实体合作,提供公用事业和援助服务,以期将来在鼓励(公共资源转移)和国家监督(管理签字、取消资格的可能性等);(……)” [5](原文中未包含的强调和省略)。 为了完成这项任务,必须对宪法立法进行修改[6] ,同样,宪法立法的修改也必须在宪法下进行,其中重点是颁布第 9,637/98 号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实体作为社会实体的资格”。组织,制定国家宣传计划,消灭其中提到的机构和实体并由社会组织吸收其活动,并采取其他措施” [7]。 玛丽亚·西尔维亚·扎内拉·迪·彼得罗(Maria Sylvia Zanella Di Pietro)教授认为,社会组织“是私法下的法人实体,是非营利性的,由个人发起设立,在公共权力的鼓励和监督下提供不属于国家专有的社会服务”,通过 管理合同建立的法律债券” [8](强调不包括在原文中)。 用 Rafael Carvalho Rezende Oliveira 教授的话来说: “社会组织是私人实体,符合第 9,637/98 号联邦法的规定,与国家签订“管理合同”,以实现绩效目标并获得公共利益(例如:预算资源、公共资产的使用许可) 、公务员特派)” [9](强调原文未包含)。 私法下的此类法人实体在满足其管辖立法中表达的某些法律要求后具有资格,与其他私人性质的组织[10]一起组成了所谓的第三部门,上述教授对此进行了概念化: “‘第三部门’一词是指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实体,它们通过与国家的正式伙伴关系开展社会利益活动” [11]。
|
|